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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专利奖奖励办法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0-01-20

       第一条  为激励创新,强化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高水平保护和高效益运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湖北省专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予和奖励等活动。

第三条  湖北专利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坚持激励创新、保护权益、强化运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湖北专利奖由省人民政府设立,每5年评选一次,奖励在技术(设计)创新、保护及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和发明人(设计人)。

第五条  湖北专利奖设专利金奖、专利银奖、优秀发明人奖。

专利金奖、专利银奖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中评选产生,优秀发明人奖从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中评选产生。

湖北专利奖每次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50项,其中专利金奖不超过20项,优秀发明人奖不超过5项。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成立湖北专利奖奖励委员会(由省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联席会议成员担任,不另发文,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对湖北专利奖的评审活动及结果等进行指导和审议。

第七条  湖北专利奖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设在省知识产权局,负责湖北专利奖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奖励办公室聘请知识产权、科技、经济、管理、法律、产业等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组成湖北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湖北专利奖的评审工作。

第八条  省知识产权局于评选当年在其官方网站发布湖北专利奖申报公告,明确申报时限、申报范围、申报材料及受理方式。

第九条  申报湖北专利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需是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专利权人或者实施单位,或者是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常住居民;

(二)专利权有效,权属明确,无专利权属纠纷,专利权也未处于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及其他法律纠纷;

(三)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和本省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及环保政策,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突出的作用;

(四)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两年及以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明显,对促进相关领域技术进步具有实质性贡献;

(五)专利采取了比较完善的保护措施;

(六)未曾获得中国专利奖和湖北专利奖;

(七)全体专利权人均同意申报;

(八)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合申报的情形。

申报湖北优秀发明人奖的须为获得授权专利的主要发明人(设计人)。

第十条  申报湖北专利奖的,应当填写《湖北专利奖申报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主体为单位的,提供单位的法人证明材料;申报主体为个人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申报主体为非专利权人的,需提供专利权人同意申报的证明以及对该专利享有实施权的合法材料;

(二)专利权有效性证明材料。必要时,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需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外观设计专利应提供产品的实物照片;

(三)专利项目实施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证明材料(如专利权人或实施单位财务部门对该项目出具的经济效益证明等);

(四)针对该专利采取的保护、管理措施说明;

(五)涉及到人体健康安全等特殊申报项目(如药品、食品、农药等),应提供国家或省有关部门出具的准入证明材料;

(六)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条  湖北专利奖的申报采取推荐方式,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推荐:

(一)市、州人民政府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行政部门;

(二)驻鄂部属高校、中央驻鄂单位、省属高校;

(三)中国科学院院士或者中国工程院院士;

(四)经奖励委员会认定的其他部门和单位;

(五)湖北省发明协会。

推荐单位或个人应当对湖北专利奖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后方可上报奖励办公室。

第十二条  湖北专利奖评选程序。

(一)奖励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申报材料初审不合格的,奖励办公室应通知申报人在规定时间内予以补正,在规定时间内不予补正或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二)初审合格后,由评审委员会按照专业领域和评审标准对合格的申报材料组织综合评审和复审,并独立提出拟获奖专利项目及奖励等级意见。

(三)奖励办公室将评审委员会提出的拟获奖专利项目及奖励等级的意见报奖励委员会。

(四)奖励委员会对评审委员会意见进行审议,确定获奖专利项目及奖励等级。

第十三条  湖北专利奖评审工作实行“双公示”制度。初审结果和评审结果由奖励办公室在省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初审结果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评审结果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奖励办公室提出。奖励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异议进行及时处理和反馈,并对异议单位及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四条  公示结束后,由奖励办公室将奖励名单提请奖励委员会审议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对获得湖北专利奖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颁发证书,并对获奖个人发放奖金。

第十六条  专利金奖、专利银奖、优秀发明人奖的奖金额度分别为20万元、10万元和10万元。奖金用于奖励发明人(设计人)。

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湖北专利奖奖励标准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湖北专利奖奖励经费由省级财政保障。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八条  有关单位要将湖北专利奖的获奖情况记入专利发明人(设计人)档案,并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职务晋升、业绩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  湖北专利奖的评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参与湖北专利奖评审工作的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不得以权谋私,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与申报单位或者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二十条  对剽窃、冒充、侵占他人专利或以其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湖北专利奖的,由奖励办公室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其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并在媒体上公布。有过错的专利权人、专利发明人(设计人)5年内不得申报湖北专利奖。

第二十一条  推荐单位及推荐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被推荐单位和个人骗取专利奖的,由奖励办公室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二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的专家以及参与湖北专利奖评审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在奖励评审及相关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取消其参加评审资格。

第二十三条  省知识产权局建立湖北专利奖诚信档案,将湖北专利奖申报、推荐、自荐、评审、奖励和管理中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并依照省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省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7日起施行。